经济部修正创业投资事业辅导办法第3条规定,明确化创投事业经营之型态(台湾)

2018.9.21
庄薇馨 律师

经济部于民国107年9月21日修正创业投资事业辅导办法(下称本办法)第3条,并追溯自106年1月1日施行。修正要点如下:

一、明确化创投事业经营之型态

本办法新修正第3条第1项规定,明确呈现创投事业所经营之型态,按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事业,指符合下列经营型态之公司或有限合伙,且公司实收资本额或有限合伙实收出资额在新台币二亿元以上者:

(一) 具备二人以上之经营团队,并有经营创业投资事业或投资产业之专业知识,能对具潜力之投资目标事业进行评估及投资决策。

(二) 对被投资事业之投资方式包含以资金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事业之股权、以资金购买被投资事业原股东之股权、以资金投资有限合伙事业成为有限合伙人,或以资金购买被投资事业原有限合伙人之出资额。

(三) 对被投资事业进行投资后管理,包含提供各种附加价值之服务或协 助 、 企业查访、出席被投资事业之董事会或股东会等。

 二、「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11项规定之有限合伙组织创业投资事业」不受前述出资额须达二亿元之限制

按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1第1项规定之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事业,采用分年出资之方式,其各年出资金额符合该条规定者,得不受前述实收出资额须达二亿元之限制。

三、新增规定宣示经营团队得投入个人资金于所管理之创投事业

为使我国创投事业与国际接轨,以利吸引国际投资人投资,爰修正增订本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宣示经营团队得投入个人资金于所管理之创投事业,以与该创业投资事业之其他投资人利益一致、降低投资团队与创投投资人之风险及报酬不对称性,并促使投资团队于投资及管理基金时能更为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