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订定银行申请业务试办作业要点(台湾)

庄薇馨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8年6月19日以金管银控字第10802700400号令订定发布「银行申请业务试办作业要点」(下称本要点)全文6点;并自即日生效。重点如下:

目前银行依据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就涉及法律、法规命令限制事项,得以「创新实验」方式申请办理金融业务。考虑以往银行在已获核准之业务项目内,拟以不同方式扩展办理时,系以「试办业务」方式向本会提出申请。衡酌「创新实验」及「试办业务」二类申请机制,性质范畴虽有差别,惟本要点第1条规定即指出,均为鼓励银行创新,提供创新金融商品或服务,以提升竞争力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并有一致性之管理规范,特订定本要点。

按本要点第2点规定,银行得申请试办之业务项目(下称试办业务),须为银行已获核准业务项目之扩展,或法规命令所定业务项目列有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概括项目者(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外自动化服务设备管理办法第7条第4项自动化服务设备之服务项目、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第7目办理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信用卡业务),或金融机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控管作业基准等类似技术作业性规定尚在发展中,尚未明确规范者。

其次,为利银行兼顾风险控管及业务创新,本要点第4点,金管会有权视试办业务的性质,就对象、业务或交易量、地点及期间等事项给予限制。

银行于试办期间,同要点第5点也规定须注意信息安全防护、防制洗钱控管等法令遵循、个人资料保护及客户权益保障,并于试办期满后,检具整体试办情形等资料提报金管会,金管会将依试办业务成果,研拟配套及相关规范后,成为通案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