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放宽证券业法遵主管得兼任防制洗钱专责单位主管(台湾)

2018.2.23
邹镇阳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7年2月23日以金管证券字第1070303484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放宽原先证券业法令遵循主管不得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之限制,而允许法遵主管得另外兼任防制洗钱专责单位主管。

依《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27条规定,主管机关得视业者之事业规模、业务性质及组织特性,命令设置隶属于总经理之单位,负责法令遵循制度之规划、管理及执行,促使证券业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能遵循法令。而本号函令则进一步指明,证券业者法令遵循单位所配置的法遵主管,除担任法务单位主管外,尚得再兼任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专责单位主管,一改先前主管机关不允许法遵主管兼任证券业者内部其他职务之限制。惟应注意,担任证券业法遵主管之前提,仍应符合《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5条所定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