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开放不动产证券化私募转公募 以促进民间资金投资公共建设(台湾)

2019.4.8
陈祯忆 律师

金管会于民国108年4月8日发布修正「受托机构发行受益证券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资产基础证券处理准则」(下称本准则)及「受托机构募集或私募不动产投资信托或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处理办法」(下称本办法)。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新修正本办法第5条规定, 受托机构私募或追加私募之受益证券自交付日起满三年,且投资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已有稳定收入者,受托机构得检具申请书并提具适当之信用增强机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为公开招募后,向台湾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申请上市或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

其次,新修正本准则第4条规定,改变过去受托机构募集或私募发行受益证券采逐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无法一次申请分次募足而新增五年内得以总括方式发行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申请时应检具相关书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不过预定发行期间不得超过五年。而总括方式公开招募或私募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者,于各次募集或私募完成后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三、新修正本准则第8条规定,受托机构有受裁罚纪录原应采核准制者,调整其受裁罚法规范围以信托业法为限,并删除银行法、保险法及证券交易法等与办理证券化事务无关之事由。此外,受托机构发行受益证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资产基础证券,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始得为之,例如:创始机构非属金融机构且负债大于净值二倍者,但创始机构就同一类型资产,非首次信托与受托机构或让与特殊目的公司以发行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且创始机构之财务结构与前次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案件无重大差异者,则得以采申报生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