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台湾)

2018.2.12
江雅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7年2月12日以金管证投字第1070302972号令修正发布「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下称本规则)第3、56、57条条文。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明定证券金融事业应订定内部控制制度

现行证券金融事业已依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1及证券期货事业内控处理准则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惟本规则中并未明定金融事业应建立并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范,为健全证券金融事业之业务经营,并完备其应遵循内部控制制度等规范办理之规定,新修正本规则第3条,明定证券金融事业应依证券期货事业内控处理准则订定内部控制制度,其业务之经营并应依法令、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为之。

第二、放宽证券金融事业发行商业本票取得资金得运用之业务范围

考虑证券金融事业实际业务需求,及增加其业务经营弹性,新修正本规则第56条,就证券金融事业发行商业本票取得资金之运用范围,放宽至办理本规则第5条第1项所规定之各款业务。

第三、明确化证券金融事业得运用自有资金购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

由于本规则原就证券金融事业自有资金得运用于「购买得请求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买回之受益凭证」之规定,导致证券金融事业得否投资于集中市场交易之指数股票型基金(ETF)有所疑义,故新修正本规则第57条第4款文字为「购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以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