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应配置适当人力及设备,以负责信息安全制度之规划、监控及执行(台湾)

2018.6.8
翁乃方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7年6月8日作成金管证券字第1070320242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规范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应配置适当人力及设备,以负责信息安全制度之规划、监控及执行信息安全管理作业,并自即日生效。

本号函令系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依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36条之2、第37条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并发布本号函令。谨简述本号函令如后:

壹、各证券或期货市场服务事业应配置安全专责单位之人力规定

一、国内证券或期货市场服务事业(本号函令第二点),依实收资本金额不同,分为:

(一) 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以下同)二百亿元以上之证券商、期货业、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及信用评等事业:应设置信息安全专责单位,该单位应配置专责主管及至少二名专责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安全相关工作或职务,不得兼办信息或其他与职务有利益冲突之业务。

(二) 实收资本额未达二百亿元之证券商、期货业、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及信用评等事业:

1. 实收资本额达一百亿元以上,未达二百亿元者:应配置信息安全主管及至少二名信息安全人员;

2. 实收资本额达四十亿元以上,未达一百亿元者:应配置信息安全主管及至少一名信息安全人员;

3. 实收资本额未达四十亿元者:应配置至少一名信息安全人员。

二、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期货交易所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应设置信息安全专责单位,该单位应配置专责主管及必要专责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安全相关工作或职务。(本号函令第二点第三款)

三、外国金融机构、证券商、期货业及信用评等事业依证券商设置标准、期货商设置标准、信用评等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或兼营证券、期货、信用评等业务者,则上开实收资本额改按指拨营运资金计算。(本号函令第四点)

贰、安全专责单位人员兼办竞止规定

承上,除实收资本未达二百亿之证券商、期货业、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及信用评等事业之信息安全主管及人员可兼办信息职务外,其余各证券或期货市场服务业之安全主管及人员均不得兼办信息或其他与职务有利益冲突之业务。(本号函令第二点第一、三款及第三点)

参、设置安全专责单位之调整时间

相关证券商、期货业、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及信用评等事业应于符合适用条件起六个月内调整之;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期货交易所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应于本令生效日起三个月内调整之。(本号函令第五点)

肆、公示规定

本号函令要求各服务事业应按本号函令附表之格式出具信息安全整体执行情形声明书,并提报董事会通过,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该声明书内容揭露于公开信息观测站。(本号函令第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