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人员兼任海外机构职务规定(台湾)

2018.3.15
翁乃方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本会)于民国107年3月15日以金管证投字第10600514361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放宽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人员兼任海外机构职务规定,即日生效。

第一、兼任职务部分(第一点):

本号函令第一点先指出,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六条第一项所列人员,得兼任与本事业具投资关系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与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具集团关系之海外机构职务。该职务包括:(1)董事及监察人;(2)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从事内部稽核、法令遵循、风险管理及主办会计之人员,得兼任海外机构之相同性质职务;(3)海外机构所管理公司型基金之董事;(4)为符合本会所定鼓励境外基金深耕计划,经本会核准兼任海外机构之职务。

第二、兼任核准部分(第二点):

本号函令进一步指出,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有下列任一兼任情形,应检附董事会议事录、拟派任人员兼任情形明细表、无利益冲突之说明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向本会申请核准后,始得兼任,包括:(1)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所派任人员为总经理及部门主管;(2)兼任本号函令第一点第四款海外机构之职务。

第三、兼任登录部分(第三点):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派任人员兼任本号函令第一点海外机构职务,应向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下称同业公会)登录建档;如不再兼任,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应于事实发生日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向同业公会办理注销该员兼任职务之登录。

第四、兼任应注意事项部分(第四点):

最后,本号函令指出,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派任人员兼任本号函令第一点职务,应遵循以下规定:(1)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所派任人员除董事及监察人外,应以在台职务为主;(2)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应建立内部审核控管机制,以确保人员本职及兼任职务之有效执行,并维持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业务之正常运作,不得涉有利益冲突、违反证券相关规定或内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且应确保受益人或客户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