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中国大陆)

2018.12.10
张凯旋 律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审议通过《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同时,《规定》还就适用范围、投资项目分类、投资方向、项目备案管理、产能监测预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细节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都将适用《规定》的约束。

二、投资项目分类

根据《规定》,汽车投资项目首先分为两大类,即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而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又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其他投资项目则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根据《规定》,汽车投资项目根据其所属的类别而在不同级别的发改委进行备案。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而其余类型的汽车投资项目则在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除此之外,《规定》还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投资项目做出了不同的准入要求,如不得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除非产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等等要求。

三、投资方向

就投资方向来说,《规定》指出,要优化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同时还指出要聚焦汽车产业发展重点,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另外,《规定》还提到,要推动汽车企业开放零部件供应体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企业集团。

四、项目备案管理

就项目备案管理来说,《规定》指出,企业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说明;(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五)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

同时,《规定》要求项目法人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产能监测预警

为促进汽车产业投资合理进行,此次《规定》提出了产能监测与预警的机制。根据《规定》,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则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另一方面,《规定》提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核查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总体来说,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而涉及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前正式受理的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实施前参照原规定研究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