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8.3.28
温坚坚 律师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8日发布第139号证监会令,修改原来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适应资本市场的新发展、新情况。近三年来,国家相继连续出台诚信建设方面的专门档,其它领域政策档也就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创新作出部署,而这些制度机制在《暂行办法》中尚未规定,亟待通过修改《暂行办法》来落实。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完善诚信监管制度,对资本市场新领域、新主体、新活动实现诚信监管“全覆盖”。此外,《办法》的主要目的还在于针对股市异常波动暴露的资本市场制度机制建设的问题和不足,从诚信建设角度,完善诚信监管基础制度。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内容。相较《暂行办法》(共六章43条),保留了39条(其中修改了24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4条,重点是作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扩充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

一是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纳入诚信信息主体范围。二是新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及运营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和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以及上述主体相关人员等诚信信息主体(第七条)。

(二)扩充诚信信息的内容覆盖面

一是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等主体身份识别的基础信息。二是将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对相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估结果纳入诚信信息归集范围。三是将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及监督管理措施、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被有关机关处罚处理、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执法工作、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等纳入归集范围,以全面覆盖监管执法和市场交易活动(第八条)。

(三)建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

为呼应关于市场准入环节诚信承诺的要求,《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涉及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的事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将诚信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第二十四条)。

(四)建立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诚信监管对失信者的惩戒与约束、守信者的激励与引导作用,《办法》建立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等主要市场主体的诚信积分制度。根据诚信积分,对上述市场主体实施诚信分类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五)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制度

为加强对守信者的激励,《办法》规定对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以及近三年来未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诚信状况较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实行优先审查制度(第三十一条)。此外,规定行业协会可以建立年度诚信会员制度,并予以表彰,以体现对守信者的激励(第四十条)。

(六)强化事后监管环节的诚信约束要求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约束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目前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将查阅诚信档案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的必要环节,从而更有力地惩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违法失信成本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七)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诚信约束

一是在开户环节,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开立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在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查阅投资者、客户的诚信档案,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账户开立事宜(第三十五条)。二是在信用类业务方面,明确证券公司在办理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证券金融公司在开辗转融通业务时,可以查阅客户、证券公司的诚信档案,并根据申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第三十六条)。三是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在聘任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市场活动中,应当查询相关对方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是否予以聘任、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八)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制度

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的基础上,建立证券期货市场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公示范围拟包括: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到期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应强烈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五条) 。

总体来说,此次新修订的《办法》着力于将国家相关要求与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将新增制度内容与原有制度框架相结合以及将监管机关诚信监管与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相结合,有助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诚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于有证券业务的企业来说,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规义务,但另一方面也有更可信赖的信息可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