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8.10.22
吴迪 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包括业务主体、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变更、终止与清算、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规范,具体见下文:

一、业务主体

根据办法,该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同时,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 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3. 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4. 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5.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6. 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7.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则可以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二、非公开募集

根据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为此,办法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同时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资产,以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单一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非标准化资产。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三、信息披露

就信息披露来说,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数据。

具体来说,根据办法要求,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1. 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2. 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3. 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 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5.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办法还指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四、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就风险管理来说,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覆盖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募集、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术、投资者服务等各个环节,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流程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此次出台的办法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除本文介绍的几点内容之外,办法还就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募集资金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变更、终止等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无论是对于投资人还是对于管理人来说都起到了较强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