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7.12.26
陈姣姣律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7年12月26日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旧的办法同步废止。《新办法》在“放管服”三个方面推出八项改革,《新办法》的八个重点改革措施摘要如下:

一、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对于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出具确认函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新办法》取消了地方初审及转报环节,明确规定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新办法》规定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项目实施前。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档或备案通知书,有利于企业自主安排交易进程。

四、管理思路升级。《新办法》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对其中敏感类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提交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仅需提交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五、创新监管工具。《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并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

六、完善惩戒措施。《新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七、完善服务内容。《新办法》明确发改委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建立公平经营环境和建设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等主要任务,将投资促进和服务工作制度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建立网络系统。《新办法》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今后绝大部分管理环节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从而提高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便利化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