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大陆)

2018.6.29
吴迪 律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6月29日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健康有序开展,并为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办法》共6章6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管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规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宜;第三章规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其业务经营规则,鼓励通过“收债转股”的形式开展债转股,同时强调债转股必须严格遵循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原则,严防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第四、第五章分别规定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要求;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生效时间等事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办法》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其适用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要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而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根据《办法》,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除非国家另有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

而《办法》同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商业银行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则也应当参照适用《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除非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另一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实施债转股也需适用《办法》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设立

首先,《办法》要求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办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及(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次,根据《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除此之外,《办法》还就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法人作为股东的资格、筹建和开业期的具体程序以及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成立后的变更事项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其业务经营规则

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来说,《办法》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二)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三)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四)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五)发行金融债券;(六)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七)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八)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及(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同时,《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以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业务为主业,而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

在此基础之上,《办法》就各项业务的经营进行了规范,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及(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风险管理和监督要求

就风险管理来说,《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有效风险管理框架,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明确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制定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各类重大风险。

而就监督来说,《办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实施持续监管。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一)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制度;(二)组织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三)财务会计报表、监管统计报表;(四)信息披露材料;(五)重大事项报告;(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等等。

总的来说,《办法》在始终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同时,希望能通过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合理定价、洁净转让、真实出售,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债后转股”的方式开展业务,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通过债转股、引入新投资者、原股东资本减记等方式,推动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对象企业及其原有股东等利益相关方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实现真实债转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也达到积极营造良好债转股市场环境的目的。对于有志于投资债转股业务的投资者来说,此次《办法》的出台则为其提供了经营的准则,有利于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