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释强化台湾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及保险公证人公司对于其在大陆地区之保险相关机构之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管制机制(台湾)

2018.10.2
江雅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7年10月2日作成金管保综字第1070456528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强化台湾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及保险公证人公司对于其大陆地区之分公司、子公司、参股之保险相关机构之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相关管制机制。

本号函释指出,台湾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及保险公证人公司在大陆地区之分公司、子公司、参股之保险相关机构若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第25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第33条第1项第9款至第10款等包含违反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之情形,而应即向主管机关申报者,应确实依「保险业通报重大偶发事件之范围适用对象」相关规定的时限及程序申报。

本号函释进一步指出,台湾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及保险公证人公司于参股投资大陆地区相关保险机构前,应将所投资对象执行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工作之能力、经验及法遵情形等,纳入评估考虑。于投资后则应持续追踪该机构之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之执行情形,并应列入内稽内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