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大陆)

张凯旋 律师

2020年3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定义及产品范围

《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同时,《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二、产品的发行、登记和托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产品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

三、保险资管产品的销售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产品推介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对自然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产品。产品销售的具体规则由银保监会依法另行制定。

四、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三)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四)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五)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五、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

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监管规定。

总的来说,《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产品运作管理、从业人员、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对于各类保险资管产品有了一个统一的规范,为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