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财产已然不同 保险人自有重新鉴价及核保之义务(台湾)

2017.11.8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6年11月8日作成106年度保险上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流动财产已然不同,保险人自有重新鉴价及核保之义务。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与被告间针对位于系争招待所签立第一产物商业动产流动保险单(即原保单),后再于系争招待所推出新建案,并另签立系争保单,系争招待所发生火灾,而被告主张保险折旧期应自原保单起算,原告认为应自系争保单承保期间重新起算,故起诉请求给付保险金。

本号判决指出,虽系争保单上载明乃原保单之续保,但同一招待所之建物销售案已变更,有如同一房子之商用、自住或公用之用途变更,其内流动性财产之价值及危险性即非同一,且流动财产已然不同,保险人自有重新鉴价及核保之义务。因此,系争保单之保险目标物系同一存放处所之区域内,不同之商业动产,与原保单已非同一目标物,系争保单之折旧应依系争保单计算,而非与原保单并计折旧期间。何况,该保单备注栏已告知投保者理赔标准系采「按日折旧」,并未记载自原保单投保时按日计算,自无合并计算可言。被告所辩,自不足为采。

本号判决进而认定,原告依保险契约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再给付1,198万7,930元,及自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判决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