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网络投保业务应注意事项」 (台湾)

2017.11.3
邹镇阳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11月3日金管保综字第10602563921号令订定发布「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网络投保业务应注意事项」(下称本注意事项)全文13点,并自发布日起生效,以规范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及兼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业务之银行(下称保经代业)办理网络投保业务。本注意事项规范重点如下:

 

第一,本注意事项第3点、第4点规范,保经代业办理网络投保业务(即以自然人为要保人,经由网络与保经代业计算机联机或亲临保经代业之方式,完成首次注册及身分验证程序后,于网页输入要保数据并完成投保及身分验证程序,透过保经代业网页与保险公司缔结或洽订保险契约之业务),应于公司网站建立专区或网页,且其所属业务员不得自行建立专区或网页。另保经代业应确认代理或合作之保险公司,有将办理网络投保业务所节省之成本于保险商品附加费用中反映。

 

第二,本注意事项第5点规范,保经代业申请办理网络投保业务者,应符合之资格条件有四:(一)已依「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内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揽处理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稽核制度与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者;(二)最近一年内未有遭主管机关重大裁罚或罚款累计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或受处分情事已获具体改善并经主管机关认定者;(三)年度财务报表已委托会计师办理查核签证者;(四)取得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国际标准认证(ISO27001)之认证,及建立防御网络分布式阻断服务攻击(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 attack,DDoS)之网络流量清洗机制者。

 

第三、本注意事项第10点规范,为确认要保人之网络投保意愿,除要保人单独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者外,保经代业原则应执行以下确认程序。首先,属于保经代业新保户者,除采数字证书或亲临保经代业办理投保外,寄发保单予要保人前,应抽样10%进行电话访问,以确认投保;如经确认要保人并未投保者即通知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其次,属于保经代业既有保户者,于保单寄发要保人前应抽样5%进行电话访问,以确认投保;如经确认要保人并未投保者即通知保险公司不予承保。而上述电话访问过程应经要保人同意全程录音并备份存盘,若要保人为听语障人士者,其确认投保意愿之方式得以简讯、电子邮件或足资辨识之方式替代电话访问。

 

第四、本注意事项第13点规范,保经代业办理本业务,应将本注意事项之内容,纳入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项目,办理内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如违反本注意事项之规定,主管机关得依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依其情节轻重为适当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