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金融科技创新实验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台湾)

2019.5.15
陈祯忆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8年5月15日金管科字第10801082660号令、法务部法检字第10804515840号令会衔订定发布「金融科技创新实验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重点如下:

首先,本办法第1条明定金融机构办理创新实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及申请人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及经核准之创新实验计划,执行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

其次,本办法第3至第6条规定,明定申请人确认参与者身分措施及持续审查机制、应拒绝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之情形,并依风险基础方法决定执行强度等规定。

第三、明定执行防止洗钱及打击资恐相关措施。包括本办法第7至第8条规定,明定申请人办理跨境汇款业务应遵循之政策程序,并应备置与保存汇款人及受款人信息;本办法第9至第10条规定,明定申请人应建立交易有关对象之姓名检核程序及监控交易政策;本办法第11条规定,明定申请人应保存与参与者往来及交易之纪录,以及保存之范围、方式及期限。

第四、本办法第12至第13条规定,明定申请人应建立洗钱防制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以及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或委托适当机关(构)办理查核。

第五、本办法第14条规定,则明定申请人对疑似洗钱或资恐交易申报之范围、方式与程序,包括对于符合第十条规定之监控型态或其他异常情形,应尽速完成是否为疑似洗钱或资恐交易之检视,并留存纪录;针对对于经检视属疑似洗钱或资恐交易者,不论交易金额多寡,均应依调查局所定之申报格式签报,并于权责人员核定后立即向调查局申报,核定后之申报期限不得逾二个营业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此外,对属明显重大紧急之疑似洗钱或资恐交易案件之申报,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尽速向调查局申报,并应补办书面资料。但经调查局以传真数据确认回条确认收件者,无需补办申报书。并应留存传真数据确认回条。此外,向调查局申报数据及相关纪录凭证之保存,应依第11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