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 (台湾)

2018.11.14
江雅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7年11月14日以金管银法字第10702745220号令发布修正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修正重点如下:

一、有关办理临时性交易时应办理确认客户身分之规定,原仅限于新台币(下同)50万元以上之临时性「通货」交易,本次修正本办法第3条后,亦应包括「通货以外」其他50万元以上之临时性交易。

二、有关金融机构认定客户是否为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PEPs)之规定,参考国际洗钱防制标准,修正本办法第10条,要求金融机构应运用适当之风险管理机制进行确认,以免金融机构过度仰赖数据库。

三、有关疑似洗钱或资恐交易之申报时程,参照国际洗钱防制标准及作法,修正本办法第15条,对于符合洗钱或资恐交易监控型态或有异常情形者,金融机构应尽速完成是否为疑似洗钱或资恐交易之检视。另对于经检视属疑似洗钱或资恐交易者,则要求应于签报专责主管核定后2个营业日内立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