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台湾)

2017.11.29
蔡明家 律师

总统于民国106年11月29日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2271号令修正公布「全民健康保险法」(下称本法)第6、9、95、104条条文;并自公布尔日施行。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明文规范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会应隐匿个人资料后定期公开

本次修正本法第6条,增订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会应将个人、法人或团体资料以代码、匿名、隐藏部分数据或其他方式,达无从辨识后,再定期以出版公报、因特网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开争议审议结果。

第二外籍新生儿出生即得加入全民健康保险

修正前本法第9条第1款规定,在台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如在台湾生子,新生儿须待六个月后才能加保全民健保,故新修正增订同法条第3款规定,除领有居留证明文件并在台居留满六个月及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外,将领有居留证明文件,并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纳入全民健康保险的保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