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大陆)

2018.6.29
郑幸莱 律师

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6月29日公布并施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共6章67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业务经营规则,风险及监督管理要求等事项。《办法》摘要如下:

一、《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由境内注册成立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三、《办法》规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要求。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机构变更或解散,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系统规范的债转股各项业务经营制度及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并与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

五、《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股权退出策略和机制,根据自身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策略,通过市场化措施向合格投资者真实转让所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

六、《办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框架、资本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机制及风险管理框架,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确保其资产负债结构与流动性管理要求相匹配,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加强债转股项目全流程管理,防范操作风险。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投资企业出现企业杠杆率持续超出合理水平、重大投资风险、重大经营问题和偿付能力问题,或者可能对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强制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