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放宽期货商自营业务及自有资金运用得全权委托期货经理事业代为操作(台湾)

陈品蓉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5年05月25日以金管证期字第1050014894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放宽期货商自营业务及自有资金运用得全权委托期货经理事业代为操作。本号函令即日生效。
本号函令先指出专营期货经纪商依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3条第4款规定从事本会依期货交易法第5条规定公告之期货交易,及证券商兼营期货自营业务及专营期货自营商依期货商管理规则第53条之1规定从事国外期货交易,得全权委托期货经理事业办理。
本号函令并指出,期货商全权委托期货经理事业从事期货交易时,应遵守本号函令所指出之具体规范。包括1、委托资金上限限制;2、受委任期货经理事业之遴选限制;3、应就遴选受委任期货经理事业之标准、风险衡量、控管措施及作业程序等订定全权委托作业准则,并明定于内部控制制度,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4、应配置人员监督全权委托期货经理事业从事交易是否依全权委托契约办理,且定期评估委托经营之绩效及承担之风险是否为容许承受范围,并应至少每季向董事会报告评估结果;5、委任同一集团之期货经理事业进行全权委托交易者,应本于公平合理及诚实信用之原则办理,不得有非常规交易情事,且不得利用全权委托交易粉饰或操纵财务报表;6、内部稽核单位应将前开规范纳为年度稽核计划项目之一,并作成稽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