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放宽期货商可接受委托从事国外期货交易之条件(台湾)

2017.7.27
蔡明家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7月27日作成金管证期字第1060023566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放宽期货商可接受委托从事国外期货交易之条件;同日并废止103年5月6日金管证期字第1030014971号令。

本号函令指出,经许可的本国期货商,如具有国外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并取得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会员为其办理结算交割的证明,就可接受其他期货商委托从事国外期货交易。而期货经纪商经营国外期货交易业务时,则应依期货商管理规则38条第1项各款规定方式之一在国外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并应逐笔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