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放宽指数股票型及指数型基金投资不受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10条第1项第17款之投资金额限制(台湾)

2017.5.17
翁乃方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5月17日以金管证投字第10600158982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放宽指数股票型及指数型基金投资总金额之限制,并自即日生效。

按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应遵守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公司发行、保证或背书的短期票券及有价证券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的限制。然而,本号函令放宽投资限制,并指出为符合目标指数组成内容而投资有价证券,以追踪、模拟或复制目标指数表现者,日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指数股票型基金及指数型基金投资于任一公司发行、保证或背书的短期票券及有价证券之总金额,得不受基金净资产价值百分之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