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函令放宽证券商得办理即期外汇交易相关业务(台湾)

2017.5.22
蔡明家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5月22日以金管证券字第10600152051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修正证券商办理即期外汇交易相关业务规范,并自即日生效。

本号函令依据证券交易法第45条第1项但书规定,核准证券商依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向中央银行申请证券业务相关之即期外汇交易业务并取得许可者,得办理证券业务相关之即期外汇交易业务。并自即日生效;前民国103年3月17日金管证券字第1030006062号令,自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