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独立董事连任提名、参与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录音录像相关办法(台湾)

2017.7.28
黄郁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06年7月28日同时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办法」、「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部分条文,以强化公司治理机制,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 提名已连任独立董事三届之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应公开说明理由
按新修正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5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提名已连续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达三届之候选人时,应该在公告被提名人审查结果时并同公告继续提名其担任独立董事之理由,并于股东会选任时向股东公开说明前开理由。

第二、 强化独立董事参与公司董事会决议
而新修正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第7条第5项明定,公司设有独立董事者,应至少一席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针对同条第1项规定应经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有全体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果无法亲自出席,应委由其他独立董事代理出席。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如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表达反对或保留意见者,除有正当理由外,应事先出具书面意见,并载明于董事会议事录。

第三、 审计委员会开会应全程录音或录像并保存五年
新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办法第10条之1要求审计委员会开会过程应全程录音或录像存证,并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电子方式为之。于保存期限未届满前,发生关于审计委员会相关议决事项之诉讼时,则应保存相关录音或录像存证数据至诉讼终结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