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管理办法以强化OBU确认客户身分程序 (台湾)

2017.5.22
江雅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5月22日以金管银外字第10650001370号令修正发布「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13条;除第10条第1项、第11条、第12条条文自发布尔日后六个月施行外,其他修正条文皆自发布尔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点在于强化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即「OBU」)确认客户身分程序。

新修正本办法第10条明定OBU应依我国洗钱防制法、资恐防制法、主管机关及银行公会就洗钱防制及资恐防制订定之相关规范等规定办理确认客户身分程序,并纳入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项目,且要求OBU于年底前重新办理确认客户身分程序并检讨其风险程度等级。

新修正本办法第11条则明定OBU可透过中介机构协助确认客户身分,但应符合相关规范,且应将执行方案及中介机构名单报金管会备查。然而,中介机构仍以银行机构为限,并明定其范围为本国银行之海外分行或子银行、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之总行或总行所辖分行、外国银行在台子银行之母行或母行所辖分行。

此外,新修正本办法第12条规定,OBU办理新开户时,应加强了解开户往来目的、帐户用途及预期之交易活动,且不得劝诱或协助境内客户转换为非居住民身分开户,于境外法人客户股东、董事或实质受益人为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之情形时,并应取得客户非经劝诱或非为投资特定商品而转换为非居住民身分之声明,而OBU就上开开户事项应建立相关内控制度。

基于本次修正事项涉及银行须因应调整内部作业程序及系统设定,故上述第10条第1项、第11条、第12条有关强化OBU确认客户身分程序之修正规定,给予六个月缓冲期进行调整,于六个月后方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