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商业银行投资不动产办法 放宽银行参与都更自用比率(台湾)

2017.4.6
伍涵筠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4月6日金管银法字第10610001470号令修正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不动产办法」(下称本办法)第3、4条条文;并增订第4-1条条文,放宽银行参与都更自用比率。

本办法修正前原规定,银行将老旧不动产参与都市更新,应符合以原有不动产就地重建取得新不动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为自用之条件。本办法新增第4条之1规定,银行如以原有不动产参与依都市更新条例或为加速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重建等相关法律实施之重建,将放宽重建不动产之自用比率,取得之新不动产仅需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又本办法修正前原规定,银行依银行法第75条第2项为短期内自用需要而预购之非自用不动产,关于「短期」之定义,最长为二年。然考虑实务运作需求,因此新修正本办法第3条就银行购地自建部分修正延长为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