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办法 增加金融业特别准备金资金运用范围(台湾)

2017.5.15
黄郁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5月15日金管保财字第10602502351号令修正发布「金融业特别准备金运用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9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本次修正重点在增加金融业特别准备金(下称「本准备金」)资金运用范围,以及明定本准备金运用及管理的委托事宜。

新修正本办法第2条第3项明定,受托机构(即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用与管理本准备金所需行政管理费,应由受托机构运用本准备金所产生的孳息及收益支应。承上,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配合增列本准备金的用途包括「支应受托机构所需的行政管理费」,然该行政管理费系以受托机构运用本准备金产生之孳息及收益的一定比率为计算基础,最高以百分之六为上限。

新修正本办法第6条则是增订准备金运用原则及范围,即应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动性,且其运用范围包括:一、存放金融机构;二、投资公债、国库券、金融债券、可转让银行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或票券商保证之商业本票、公司债;三、承作债券、短期票券附条件买(卖)回交易;四、其他经管理机关核准之运用项目。

新修正本办法第7条增订受托机构应拟订年度运用与管理计划书、按季报送本准备金的运用与管理概况,以及应就本准备金的运用订定风险管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