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并自一百零六会计年度施行(台湾)

2016.12.19
黄郁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5年12月19日以金管证审字第1050050021号令修正发布最新版本之「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下称「本准则」)内容,并自一百零六会计年度施行。修正重点摘要如下:

一、 综合损益表收入之认列方式
新修正本准则第12条明定,企业依交易的经济实质评估承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重大风险及报酬时,始应按总额认列收入;反之,应按净额认列收入。
二、 关系人达一定金额应单独认列,且扩大实质关系人范围
新修正本准则第18条第1项明定,企业应列示关系人名称及关系,且单一关系人交易金额或余额达发行人各该项交易总额或余额百分之十以上者,应按关系人名称单独列示。判断交易对象是否为关系人时,同条第2项将「与发行人之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关系的其他公司或机构」,亦纳入实质关系人范围。
三、 合并认列商誉应进行减损测试,并应揭露合并后实质营运情形与预期效益之重大差异
本准则新增第24-2条规定企业合并认列之商誉,应至少每年进行减损测试。被收购公司于合并后的实际营运情形与收购时预期效益有重大差异者,并应于附注揭露。
四、 删除抄送财报供公众阅览之规定
由于现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财务报告相关书件皆已上传至公开信息观测站,本次修正一并删除本准则第29条将现行财务报告应同时抄送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供公众阅览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