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关于股票发行的相关规章(中国大陆)

翁立冈 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21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23号令),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制度,主要有下面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放宽发行条件。《第122号令》针对在沪深A股主板上市,《第123号令》针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皆删除IPO时,监管单位对上市企业,有关独立性及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的审查规范。并皆改由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这应是为IPO「核准制」转为「注册制」相关法规修改的重要配套规定。
二、限制网下询价和配售。依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IPO定价有“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网下询价)及“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直接定价)两种主要方式,新版办法第4条增加了“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第9条增加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等规定。一般认为,新规主要限缩以往网下询价和配售价格的灰色地带,更多保障一般投资大众,能以公平的价格在网上平台申购股票。
三、申购时无需预缴资金。有鉴于以往投资者在申购新股时,尚未获配售前,投资人即需缴付申购资金,往往造成市场上相当一笔资金被冻结,影响股市的流动性,造成股价不正常的波动,新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明确: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待获得配售后,再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并相应增加“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的规定作为配套。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修改前,可以调整适用有关规定,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故后续国务院及证监会的有关证券发行法规修改,还有待密切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