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6.12.12
程玉祥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12日公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性意见等投资机构的适当性义务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参见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的规定,办法主要适用于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二、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作为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三、办法主要内容:
1、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2、明确了产品及服务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及服务分级机制。
3、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
4、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5、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四、影响评析
办法的出台可能会对经营机构和投资者都有影响。
对经营机构来说,办法的出台可能会加重其合规管理责任。在办法实施日2017年7月1日之前,经营机构可能需要据此重新评估审核其适当性管理体系,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特别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从衔接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设备、人事配备等各方面统筹规划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免遭受合规风险;第二,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建立适当性制度的数据,这不仅是监管要求的内容,而且也可以作为与投资者出现纠纷时的免责证据,因为适当性的举证责任在经营机构一方。
对投资者来说,由于有了更加明确的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经营机构提出诱导性建议的可能性更强,投资者对经营机构意见的依赖性也可能增加,但由此证明经营机构的不当影响则有可能会更难。
总体来说,办法提供了较为具体和可操作性的管理措施,并预留了半年准备期,预计会对市场的规范有着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