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增加投资效率从事信用违约交换指数交易 其名目本金之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40%(台湾)

2017.6.29
伍涵筠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6月29日以金管证投字第1060023388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指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增加投资效率从事信用违约交换指数交易,其名目本金之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40%。

本号函令指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增加投资效率从事信用违约交换指数(CDSIndex)交易,应明定于信托契约中,并于公开说明书中完整揭露相关风险及释例说明是类交易对基金绩效之影响,另应检附从事是类商品交易之规划报告(含从事是类商品人员相关交易知识或经验之证明文件,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配置于是类商品之研究人员或资源之妥适性说明),及相关控管措施(含交易对手控管措施、流动性风险控管措施、停损机制、商品评价之复核机制),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应行注意事项」第参点规定,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已成立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应配合修正信托契约及公开说明书,同时检附上开数据及律师意见书向金管会申请核准。

本号函令进一步指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增加投资效率从事旨揭交易,其名目本金之总和应并计入其他为增加投资效率从事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总市值及总名目价值,其合计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