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财产保险业承作之专属客制化保险商品毋庸办理揭露且毋须编制说明文件提供公开查阅(台湾)

2017.03.30
翁乃方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3月30日以金管保产字第10602521101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指出由财产保险业承作之专属客制化保险商品毋庸办理揭露且毋须编制说明文件提供公开查阅,并自即日生效。

本号函令指出因「专属客制化保险商品」系指主要承保内容依法人被保险人需求规格制定,仅能适用于该被保险人,且该保险商品将不再销售予其他第三人,并依其保险商品内容可得辨识为该被保险人所投保者,毋须编制说明文件提供公开查阅。
爰本号函令即依据「财产保险业办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但书,规定财产保险业承作之「专属客制化保险商品」,得排除适用上开规定应办理揭露之保险商品范围,而毋须编制说明文件提供公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