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是否违法炒作股票 应就其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特定股票行为 如何导致该股票在市场买卖竞价上产生异常及影响股价异常说明判断标准(台湾)

2016.09.14
翁乃方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5年9月14日作成105年台上字第2304号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法院对是否违法炒作股票,应就其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特定股票行为,如何导致该股票在市场买卖竞价上产生异常及影响股价异常说明判断标准。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判决认定被告共同犯证券交易法犯行,依刑法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论其共犯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2项,经被告等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4款之操纵股票价格罪仅规定「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对该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则就行为人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特定有价证券行为,客观亦应一并考虑是否致使该特定有价证券之价格,不能于利伯维尔场供需竞价下产生之情形。然是否成立该罪,应就行为人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特定股票行为,如何导致该股票在市场买卖竞价上产生异常及影响股价异常,并应说明判断标准。

本号判决进而认为原判决未予说明其所援用股市事务数据依凭何项交易规则或标准而为认定上诉人等之股票交易行为已有异常,足以影响股市价格或秩序,而有操纵股价之意图,且有其他判决理由矛盾之违法,故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