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依柜买中心证券商经营股权性质群众募资管理办法规定募集及发行之不具债权性质之特别股 为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所称其他有价证券(台湾)

伍涵筠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05年3月31日以金管证发字第10500083701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核定依柜买中心证券商经营股权性质群众募资管理办法规定募集及发行之不具债权性质之特别股,为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所称其他有价证券。
按证券交易法第22条规定:「有价证券之募集及发行,除政府债券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外,非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不得为之。」
本号函令依上开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核定经「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经营股权性质群众募资管理办法规定募集及发行之普通股股票及不具债权性质之特别股」属于「其他有价证券」,并自105年3月31日生效,前104年4月30日金管证发字第10400140147号函令自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