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大陆)

2017.8.7
陈彦初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向各级法院印发了一则题名为《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的说明,此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结合了法院审判的实际经验,主要包括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开放型新经济体制、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完善破产制度、以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五部分内容,具体参见本文以下内容。
一、关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意见》认为,改善投资环境应当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于第一条指出,要完善法人规则体系,并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此,法院强调了在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中要正确运用法律,依法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二、关于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意见》第二条提出,司法审判应当服务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建设。为此,该条提出应当切实推动解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列表制度的内容以及列表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等指导意见。同时,《意见》也提出应当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案件,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创新。
三、关于保障市场交易公正公平
《意见》认为保障市场交易公正公平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实现此目的,根据第三条,主要在于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审理审批各类金融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规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以及完善司法执行制度。
四、关于完善破产制度
《意见》第四条认为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由此提出应当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以及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如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将破产审判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整体建设等)。于此同时,法院也严厉打击利用破产制度而进行的各类“逃废债”行为。
五、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认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为此于第五条中指出,应当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力度,并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以上内容显示出中国政府正在努力创造一个对投资者友善的投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至少透露法院在纠纷处理中将会更加尊重契约订立者的自由意志以及对法律的严格适用,从而提高中国法律适用的可靠度。对企业来说,这有助于其决策合法性的可预测性的提升,但其对决策后果自主承担责任的风险同时也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