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上市(柜)投资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得兼任公开发行子公司家数之认定(台湾)

2016.11.09
黄郁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5年11月9日以金管证发字第1050040683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放宽上市(柜)投资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得兼任公开发行子公司独立董事家数之认定标准,将独立董事兼任该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开发行子公司独立董事者,视同为一家。

按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4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之独立董事兼任其他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本号函令指出上市(柜)投资控股公司之独立董事兼任该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开发行子公司独立董事者,视同为一家,其兼任不计入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4条规定之「兼任其他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之家数。然而,系争放宽兼任认定标准之作法仅以一家为限,若兼任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独立董事超过一家者,其超过之家数,仍需计入兼任家数合并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