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投资期货下单买卖后纵生亏损 与业务员之消极资格间无相当因果关系(台湾)

陈品蓉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5年3月29日作成103年金上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投资人投资期货下单买卖后纵生亏损,与业务员之消极资格间无相当因果关系。

本号判决事实为上诉人主张:伊之子参加被上诉人之期货商品说明会,经被上诉人之业务员提供投资建议规划报告书宣传,致其设立专户并委由该业务员操作期货商品,后损失比例超过96%,后又知该业务员违反期货交易法经判刑确定具业务员之消极资格,依法不得担任业务员;而被上诉人内部控制未查知其犯罪事实有明显疏失应赔偿责任。

本号判决指出本件上诉人所为各笔期货交易,均系其参酌该业务员之判断、建议,及综合国内外政经环境、市场需求等多项因素后所为,上诉人应自负交易风险。

本号判决并指出上诉人投资之期货商品买卖,本属高风险、高获利之投资行为,投资期间常受景气荣衰、国内外政经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各商品价格之涨跌亦瞬息万变,上诉人于下单买卖后纵生亏损,亦系其买卖期货商品之决定所致,而与许兆崴具有业务员之消极资格,依法不得担任业务员间无相当因果关系。

本号判决进而认为以上述理由综合认定上诉人请求该业务员与被上诉人连带负赔偿责任并不可采,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