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金融控股公司为履行法定增资义务例外得向其银行子公司为无担保授信借款(台湾)

2017.5.24
江雅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5月24日作成金管银法字第10500284830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指出银行得对政府为无担保授信所指「政府」不包括公营事业,惟国营金融控股公司为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6条之法定增资义务而向其银行子公司借款者,则例外可为无担保授信,并自即日生效。

按银行法第32条第1项规定:「银行不得对其持有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三以上之企业,或本行负责人﹑职员﹑或主要股东,或对与本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有利害关系者,为无担保授信。但消费者贷款及对政府贷款不在此限。」本号函令说明上开但书所称之「政府」不包括公营事业,然而,就政府持有全部股权之国营金融控股公司为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6条对子公司之法定增资义务而向其银行子公司借款者,得不受该条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