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大陆)

乔莹律师
2015年12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发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谓是为了落实商务部、外汇局等7部门于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金改40条”)之推动金融改革的意旨,进而颁布第一部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共计1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上海自贸区内的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为适用主体。实施细则分别就经常项目业务、资本项目业务、以及外汇市场业务做出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区内企业备案条件的调整,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的区内企业,即得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试点业务。
通知则将实施细则进一步提炼成五个要点,第一点为非金融机构的区内企业得自主选择实行以外债资金结汇,区内符合条例的融资租赁机构更得约定以外币作为租金;第二点为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区内特定企的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应一面配合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一面加大合规性的审核;第三点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包括支持跨国公司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以及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进入门坎进一步放宽;第四点为区内的境外机构除了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亦可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第五点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银行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杜绝以虚假交易为凭、办理外汇业务的可能。外汇局更应加强监管,对于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随着通知和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其针对外汇管理所带来的金融改革,得以使许多跨国公司大幅降低其交易成本和财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