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中国大陆)

2017.8.4
陈彦初 律师

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指导意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鼓励发展+负面列表”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明确了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境外投资活动。《指导意见》在基础设施、产能和装备、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能源资源、农业、服务业等方面提出六类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限制类主要体现在开展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方面的境外投资,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实行核准管理, 并对使用落后生产设备以及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的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做出了明确限制;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运用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赌博业、色情业、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及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指导意见》要求实施分类指导、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安全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