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大陆)

2016.11.08
乔莹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16年11月8日发布《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依据证监会、财政部新修订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9号)第九条第二款,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1)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2)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及(3)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规定》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上开条款,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事项作出规定。《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同时规定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规定》自2016年12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