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作业规范」第1、4点(台湾)

翁乃方 律师
中央银行于民国105年4月28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50012209号令发布修正「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第1、4点条文,并于是日生效。

增修本规范第1点第2款明定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有关执行确认顾客身分事宜,应依银行业防制洗钱相关规定办理:银行业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应依「银行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注意事项」及相关规定办理确认顾客身分事宜。

修正本规范第4点明定指定银行及中华邮政公司办理一般汇出及汇入汇款业务应遵循规定之适用范围:指定银行及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邮局办理境内及跨境之一般汇出及汇入汇款业务,应依「洗钱防制法」、其相关规定及本规范办理。惟上述机构间为其本身资金移转及清算所为之汇款,不在此限。

就「汇出汇款业务」之发送电文部分,新修正明订汇款电文应包含之受款人信息之具体内容,以及电文缺少汇款人或受款人必要信息时,应实行之措施。即若汇款人未于汇款行开立账户者,汇款行得以可查证该项汇款之独立序号替之。若无地址,则汇款行得视实际状况以其身分证号码、护照号码或居留证号码代替之;相同地,若无受款人账号,则得以可查证该项汇款之独立序号替之。

另就「汇入汇款业务」部分,新修正明订应订定风险管理程序,并加强审查,包括:(1)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可行之事后或实时监控,以辨识缺少汇款人或受款人信息之汇款。(2)对汇入款提供汇款人或受款人信息不足者,应建立以风险为基础之政策与程序,以判断何时执行、拒绝或暂停缺少汇款人或受款人信息之汇款,并采取适当之后续追踪行动。

再者,新修正规范亦增强中介行之义务,包括应确保转汇过程中,所有附随该汇款电文之汇款人及受款人信息完整保留于转导出之电文中;若因技术限制而无法将附随跨境电汇之前述必要信息转入国内电汇作业时,对于收到源自汇款行或其他中介行之所有信息,应留存纪录至少五年;应订定风险管理程序,并加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