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台湾)

陈晓蓁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4年12月25日金管证交字第1040051241号令修正发布「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第14、14-1、18条条文。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本次修正针对敌意并购情形,被收购公司事前并不知情,为给予被收购公司较长之响应时间以利向股东說明其立场,修正本办法第14条,将被收购公司7日之响应期限延长为10日;并考虑因应被收购而设置之审议委员会能有较充分时间审议收购条件之公平性、合理性及就本次收购对公司股东提供建议,修正本办法第14-1条,将7日公告审议期限延长为10日。

此外,修正本办法第18条规定,将原本公开收购期间不得少于10日之规范调整为不得少于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