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订定金融机构营业时间及遇天然灾害发生时停止营业作业方式(台湾)

2017.9.6 翁乃方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9月6日以金管银国字第10620004070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公告订定「金融机构营业时间及遇天然灾害发生时停止营业作业方式」(下称营业作业方式)并即日生效。

 

本号函令公告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共同营业时间(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三十分),如果要提前或延后共同营业时间,或者在星期六、星期日及休假日对外营业,应经申报后,始能于申报的营业时间对外营业。对外营业前,也应确定相关帐务处理准则、内部控制机制、信息设备的设施及安全维护等均已完备。且该金融机构应于营业场所及网站揭露各营业单位对外营业时间、接受申办的营业项目、交易日的确定及帐务处理等(营业作业方式第一、二、三点)。

甚且,如金融机构非于、提前或延后共同营业时间或续于星期六、日营业时,亦得检具文书,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核准于自定义营业时间营业(营业作业方式第四点)。

本号函令进一步公告,如遇天然灾害,金融机构依照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办法办理停止营业相关事宜(营业作业方式第五点)。又金融机构于所在地直辖(县)市政府等当地权责机关发布停止营业时,其他地区总(分支)机构营业仍不受影响(营业作业方式第六点)。停止营业时间,概伊营业作业方式第七点全日及半日营业时间规定行之。关于票据交换及退票纪录作业,则依照中央银行规定办理之(营业作业方式第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