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核释「保险业资金办理项目运用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投资管理办法」第5条第2项第3款所指之「其他符合主管机关规定之被投资对象」(台湾)

2018.9.3
庄薇馨 律师

依据保险法第146条之5第1项规定:「保险业资金办理项目运用、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投资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据此,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订有保险业资金办理项目运用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一、复本办法第5条第2项第3款规定,保险业资金办理项目运用及公共投资之被投资对象,符合「其他符合主管机关规定之被投资对象」者,得为依有限合伙法设立登记之有限合伙事业,而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国107年9月3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成金管保财字第10701944711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进一步就前款所指之「其他符合主管机关规定之被投资对象」为具体核释。本号函令指出,保险业资金投资本会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金管证券字第一○七○三二○九○一号令所规定证券商转投资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所设立之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用于投资下列事项之一者,属本办法第5条第2项第3款所指之「其他符合主管机关规定之被投资对象」:

(一)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之公共投资事项。(详见下述)

(二) 金管会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财字第一○六一○九○八○二一号令第一点各款所列事项。(详见下述)

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之公共投资事业罗列如下:

(一) 公路、铁路、港湾、停车场及机场等交通运输之设施。

(二) 水力、电力、电信等公用事业之设施。

(三) 社会住宅及老人住宅之兴建。

(四) 河川、下水道之整治,垃圾、废弃物处理等环境保护之设施,以及殡葬设施。但前述殡葬设施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设施。

(五) 国民休闲等公众福利之设施。

(六) 其他配合政府奖励及建设之公共事业。

四、金管会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财字第一○六一○九○八○二一号令第一点各款所列事项,罗列如下:

(一) 绿能科技:太阳光电产业、LED 照明光电产业、能源风火轮产业(氢能与燃料电池、能源资通讯、生质燃料、风力发电、电动车辆)。

(二) 亚洲硅谷:「推动物联网产业创新研发」与「强化创新创业生态系」为两大主轴,即以物联网产业为对象,包含感测对象、网络传递、数据搜集及应用服务等领域。

(三) 生技医药:包含生技医药产业及健康福祉产业。生技医药产业涵盖应用生技产业、制药产业与医疗器材产业三大领域;健康福祉产业包括健康促进及养生福祉二大领域。

(四) 国防产业:产品或服务可以满足国防需求之产业,以航天、造舰及资安为主。

(五) 智慧机械:整合智能技术元素(如:机器人、物联网、大数据、虚实整合、精实管理、3D 打印、传感器等),使其具备故障预测、精度补偿、自动参数设定或自动排程等智能化功能者。

(六) 新农业:农林渔牧业及其加工制造业、服务业、机械设备制造业、机械设备租赁业、批发业等。

(七) 循环经济:从事能源资源整合供应及废弃物循环利用之行业,包括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产制再生产品、取代制程原料及由原料供货商逆向回收再制成原料等循环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