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商之法令遵循单位主管得兼任法务单位主管与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专责单位主管(台湾)

2018.3.30
庄薇馨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7年3月30日作成金管证期字第1070306590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公告期货商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法务单位主管与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专责单位主管,并自即日生效。

按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27条第1项规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成本号函令重申,同时经营期货经纪及期货自营业务之专营期货商、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货子公司及综合证券商兼营期货业务者,应设置隶属于总经理之法令遵循单位,负责期货商法令遵循制度之规划、管理与执行,并由董事会指派高阶主管一人担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综理法令遵循事务,且应配置适足适任之业务员;法令遵循主管与业务员应具备期货业务员资格。期货商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开办新种业务前,法令遵循主管应出具符合法令及内部规范之意见并签署负责。

另本号函令规定,法令遵循主管除兼任法务单位主管与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专责单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内部其他职务。惟证券商兼营期货业务者,其期货部门之法令遵循业务仍得由证券商之法令遵循单位兼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