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人员兼任海外机构职务规定(台湾)

2018.3.15
黄郁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本会」)于民国107年3月15日作成金管证投字第1060051436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放宽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人员兼任海外机构职务规定。

本号函令第一点首先指出,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7条第1项所列人员,即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经理人、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得兼任与本事业具投资关系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具集团关系之海外机构职务,包括:(1)董事及监察人;(2)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从事内部稽核、法令遵循、风险管理及主办会计之人员,得兼任海外机构之相同性质职务;(3)海外机构所管理公司型基金之董事;(4)为符合本会所定鼓励境外基金深耕计划或鼓励投信跃进计划,经本会核准兼任海外机构之职务。而所称「母公司」、「控制」及「集团」,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十号、第十一号及第二十八号规定认定之。

本号函令进一步指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有下列兼任情形之一,应检附董事会议事录、拟派任人员兼任情形明细表、无利益冲突之说明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向本会申请核准后,始得兼任,包括:(1)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派任人员为总经理、业务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部门主管;或(2)兼任前段第(4)点所述海外机构之职务。

本号函令并指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派任人员兼任第一点海外机构职务,应向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登录建档;如不再兼任,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于事实发生日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向同业公会办理注销该员兼任职务之登录;且应遵循以下规定:(1)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派任人员除董事及监察人外,应以在台职务为主;(2)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建立内部审核控管机制,以确保人员本职及兼任职务之有效执行,并维持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业务之正常运作,不得涉有利益冲突、违反证券相关规定或内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且应确保受益人或客户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