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7修改)(中国大陆)

2017.12.07
温坚坚 律师

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了新修改的《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原2012版的《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是证监会对国务院提出的“放管服”行政管理措施改革的响应,主要体现在将其中原来涉及审批的规定改为了备案要求,具体参见下文。

一、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改为事后备案制

根据《新规定》第九条,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只需在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档即可,不再需要事前申请审批。相较于《旧规定》中的申请档,《新规定》中要求的备案档更加简易,当事人只需提交包括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括和条件在内的备案报告、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债权人清单、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档,无需再提交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决议、近6个月的风控指标以及债权人资产信用情况说明等材料,极大的简化了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所需准备的材料的义务。

二、变更次级债无需批准

与此同时,对于次级债所涉及到的展期或其他合同条件的变更以及偿还,证监会也不再要求其经过审批,而是允许其在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备案,证券公司只需根据《新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准备材料即可,并且《新规定》删除了《旧规定》第十四、十七条,并于第十三条中指出,相关证券公司在收到备案回执以后,可以将已借入的次级债按规定的金额计入净资本。

三、事后披露改为事前披露

伴随着发行、借入、变更等程序由审批改为备案,原来于获得批准后才开始披露的作业习惯也由此改为在借入或发行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开披露拟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情况,并且也要求相关证券公司及时披露次级债券的后续发行情况。

总而言之,此次修改以简化程序、放开市场、服务大众为目的,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合规义务的减少。在由强监管改为备案监督的政府管理模式下,企业承担了更多的自我检测自我监督的义务,因此反倒要加强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