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信用卡特约商店受托代收款项接受信用卡签帐交易之规定(台湾)

2018.11.29
陈祯忆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7年11月29日以金管银票字第10702741070号函令指出,信用卡特约商店登记为便利商店业或超级市场业者,可受各级政府委托代征收规费、税捐与罚款及受公用事业委托代收服务费,前揭代征收及代收可接受信用卡签帐交易。而持卡人以信用卡进行前开代收款项之交易时,产生相关争议或交易纠纷,发卡机构应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第13条规定协助持卡人解决。